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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14〕5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桐乡市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出台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应在桐政发〔2012〕78号及桐政发〔2013〕91号清理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2014年制发的文件中有对旧文件废止、修订的请一并说明。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予以保留;以下文件原则上不予以保留,请进行重点清理,提出修改、废止等意见:

  (一)与上位法冲突或制定依据已取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试行、暂行时间超过2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应该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责任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组织相关清理责任单位开展清理;

  (二)市级各部门和各镇(街道)起草,提请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清理;

  (三)市级各部门和各镇(街道)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和各镇(街道)自行清理;

  (四)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提交转发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清理责任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逐项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订的建议,并说明原因。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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