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各项规定,规范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局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第二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单位各部门须单独对“三公”经费进行预算。一旦“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预算的,需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条 严格数据统计报送制度。每月对“三公”经费作统计并与上年度同期作对比,统计数据及时上报局领导及财政相关部门。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配合安排。
第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进一步完善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或赠送高档礼品,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审批程序,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市内工作来往一般不安排就餐。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需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全部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项目费用或在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食堂成本。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三章 出国(境)管理
第九条 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度。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相关手续的完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