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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置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质量监督站、各直属单位:

  《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置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应急预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处置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的管理,提高对突发案件紧急处置的快速反应、指挥和协调能力,达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措施有力、处置得当的处理效果,并及时降低突发案件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质监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由于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社会、政府、媒体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以及危及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对人身伤害、财产危害的下列特定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以下简称突发案件或事件):

  (一)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

  (二)造成对人身伤害、财产危害的突发案件;

  (三)被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突发案件;

  (四)执法受阻或暴力抗法事件;

  (五)涉及面广并与当地经济密切相关的突发案件;

  (六)质检总局与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突发事件;

  (七)其他可预见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案件。

  第三条 根据突发案件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分一般、较大、重大、特重大四个级别:

  (一)一般突发案件是指突然发生案件比较简单,影响较小,组织我局力量和资源,已能够处置的突发案件。

  (二)较大突发案件是指突然发生案件较为复杂,有一定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将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较小的人身伤害、财产危害,需要由市政府和嘉兴市局组织协调力量和资源,方能够处置的突发案件。

  (三)重大突发案件是指突然发生案件比较复杂,影响较大,在较大区域内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已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财产危害,需要由省局和市政府组织协调力量和资源,方能够处置的突发案件。

  (四)特重大突发案件是指突然发生案件非常复杂,影响重大,在多个区域内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已造成对人身伤害、财产危害,需要由省局和市政府以上组织协调多方力量和资源,才能够处置的突发案件。

  第四条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突发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组成见附件1。建立突发案件热线电话(0573-88027005,12365)报告受理制度。

第二章突发案件处置机构职责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长: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案件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较大突发案件及重大突发案件、特重大突发案件根据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指示,配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二)副组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案件和根据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指示配合开展的较大突发案件及重大突发案件、特重大突发案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协调,对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调配。

  (三)组员:具体落实并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案件的后勤保障工作及处置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突发案件的报告、通报、通告、

建议和批示事件处理制度

 

  第六条 突发案件的报告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时,领导小组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听从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处置意见或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突发案件报告内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案件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临时紧急措施(见附件2)。

  (三)对隐瞒不报、故意拖延不报、案件扩大后或影响扩散后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对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突发案件需向市场监管、卫生、农业、公安等其他职能部门通报的,应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函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 对涉及面广、有可能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案件,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或引导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报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待批准同意发布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通告。

  第九条 突发案件的建议

  (一)对辖区内处置的突发案件带有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具体的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建议并报告市政府,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即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协助市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对辖区内处置的突发案件需向市场监管、卫生、农业、公安等其他职能部门提出建议要求的,应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楚后,将书面建议书(见附件3)函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批示事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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