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根据《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9号)、《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4〕21号)和《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办法》(嘉档发[2013]17号)及省、嘉兴市其他有关规定,市档案局与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档案局 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9日
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市档案局依法对所辖区域内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负责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项目在招投标、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在项目文件材料形成范围、编制规范、移交时间等方面要求。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项目档案登记
第七条项目档案按下列要求实行登记制度:
(一)项目档案登记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负责。
(二)市档案局每年根据市发改局发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名单,统一部署项目档案登记工作。
第八条项目档案登记责任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填写《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 报送市档案局,项目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填写。
第九条市档案局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项目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公布。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三章项目档案归档移交要求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要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有关规定,制订项目档案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划定为永久、长期、短期)。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归档的项目档案应科学分类,合理组卷,案卷质量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各种文件材料原件齐全,字迹清楚耐久,签字认可手续完备,竣工图图面清晰,逐张加盖竣工章,竣工章内容填写齐全,不得代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建设、总承包、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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