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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城市(城镇)社区共建共创经费筹措、使用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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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振东新区:

  现将《桐乡市城市(城镇)社区共建共创经费筹措、使用和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桐乡市城市(城镇)社区共建共创经费筹措、使用和审批办法

  桐乡市民政局              中共桐乡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

附件

桐乡市城市(城镇)社区共建共创

经费筹措、使用和审批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城镇)社区(以下简称“社区”)共创共建经费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区廉政建设,本着依法理财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筹措

  (一)共建共创经费由社区向共建共创单位筹措,在每年的3月底前筹措完备。

  (二)共建共创经费收入的票据,一律使用镇(街道)购买的财政局统一收据和税务局购买的票据,禁止使用商店购买的收款收据。

  (三)共建共创经费必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及时足额进账。不得以个人名义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严禁在共建单位中列支费用抵扣筹措经费。

  二、经费使用

  (一)共建共创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当年度如有结余,全部结转下年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和挤占。

  (二)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各社区指定一人为出纳,一切现金由出纳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非出纳代收的款项应在当日及时向出纳结清。

  (三)共建共创经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与出纳结算,在结算时,不得以报销票据抵扣现金,出纳应将当日收入的现金及时解交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四)超过2000元以上的共建共创经费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出纳现金实行限额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原则上控制在2000元以内,超出限额的应及时交存开户银行,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五)共建共创经费支出须在规定项目中使用,具体见附件,不得另设栏目或挪作他用。支出凭证须“一事一凭”。其中“共建管理费”主要用于社区与共建成员单位的活动、会务、参观等支出,其每年度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收取的共建共创经费总额的15%。

  (六)出纳人员要建立共建共创经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逐笔登记收付业务,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同时与银行进行对账,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七)社区工作人员个人不得借用公款。如因工作需要需借款的,由经办人出具借据,注明借款原因、还款日期等事项,经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和居委会负责人共同签字,方可借款。借款应在一周(7天)内归还,如超出借款期限,应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八)共建共创经费一律不准外借,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应收款,社区应及时收取。对于以前发生的应收款,每到季度末社区应督促收款。

  三、经费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

  (一)共建共创经费支出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经费支出经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居委会负责人、共建组长(或者共建组长书面委托的人)三人共同审签后方可入账。使用共建共创经费单次采购物品(项目)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须事先报共建组长(或者共建组长书面委托的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共建共创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票据合法,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报销的原始凭证上要注明支出的具体用途和原因,要有经手人签字。对手续不全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审核员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三)共建共创经费的使用须本着从俭、从紧原则,社区在每个年度初应向共建单位公布上一年度共建共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结余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下发后,其他未尽事项须按照有关会计和财务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桐乡市社区共建共创经费筹措、使用和审批办法(试行)》(桐民〔2011〕130号)即行废止

 

附件

社区共建共创经费负债表及支出明细月报表

 

单位名称:桐乡市镇(街道)社区                        20   年  月  日                  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编号

资产部类

年初数

期末数

预算科目

本月数

累计支出

 

一、资产类

 

 

支出合计

 

 

101

现金

 

 

共建共创经费(9项)

 

 

102

银行存款

 

 

1. 共建管理费

 

 

110

其他应收款

 

 

2. 党建及党员活动费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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