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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业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4〕77号)文件精神,切实理顺我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规范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行为,有效改善高层住宅居民二次供水水质,现将《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7月14日

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桐乡市高层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障高层住宅居民饮用水卫生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二次供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于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泵站、储水设施、加压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包括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发改(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全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五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对已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逐步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移交具体要求按《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在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的要求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向供水企业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接管协议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由开发单位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更新费用。移交具体按《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新建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开发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按相关要求自行建设。

  (一)开发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在项目审批审图阶段由供水企业与开发单位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在开发单位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更新费用后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泵房土建、装饰、照明、消防、排水、通风、用电接入、通讯接入等仍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

  (二)开发单位自行建设的,必须根据《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和供水企业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在项目审批审图阶段由开发单位向供水企业报送二次供水方案,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建设。竣工后由供水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并向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更新费用。

  第九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和运行管理;

  (二)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实现抄表到户;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十条业主方(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或开发单位)承担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做好日常巡检、管理(台账、记录等)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配合供水企业做好二次供水相关设施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

        2.《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规定》

        3.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4.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5.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6.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附件1

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桐乡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的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于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24米以上100米以下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管理;100米以上的建筑另行制定二次供水方案。

  第四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涉及到二次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规定,以确保城镇整体供水安全。

  第五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包括供水管网、储水设施、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对于高层商住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原则上应分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同时应当符合本市供水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第七条  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附近区域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无负压(叠压)供水或变频泵与储水设施联合供水的方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无负压(叠压)供水方式。

  (一)无负压(叠压)供水设备使用条件

  1.使用无负压(叠压)供水设备的外接市政供水管线口径应大于或等于DN300,其所处地区管网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22Mpa。

  2.小区或泵房前供水干管管径应大于或等于DN200。

  (二)泵房设计

  1.根据与供水企业共同确定的供水设计方案,进行泵房内增压设施的设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高度进行分区,原则上楼板黄海标高15米以上楼层,一般每增加18米高差为一个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各分区中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不应小于0.1Mpa。

  2.生活用水泵房必须单独设置,与消防泵房隔开,具有独立的带锁门窗;泵房门尺寸应考虑设备进出需要;地坪基础根据设备安装要求设计;内墙应装饰,有独立照明及应急照明设施;进出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道;泵房内相关设施齐全。

  3.泵房尺寸:泵房应合理布置,除无负压(叠压)供水设备(包括水泵、稳流罐、管线、控制柜等设施)外,还应预留储水设施的空间,并留有足够的巡检和维修间距,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米。

  4.水泵应选择质量优、噪音低、节能型水泵,泵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地下式泵房应有通风、排水设施。

  5.储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易腐蚀,不影响水质,有较长的使用寿命,须取得省级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证并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三)管道设计

  1.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道与外壁间净距不得小于100mm。生活给水立管的管道井单独设置的,井室规格尺寸不得小于600mm×800mm;若与消防给水立管共用管道井,井室规格尺寸不得小于800mm×1200mm,且要求生活给水立管与消防给水立管对称布置。维修人员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小于600mm。

  2.二次供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二次供水立管要求设置在专用管道井内,水表应安装在管道井内,并保证抄表、维护、维修的工作空间。管道及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具体要求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规定。

  4.水表如采用智能远传抄读系统,远传设施宜设置在管道井内或嵌墙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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