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和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努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1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为人均年收入2.3万元以下(含);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可享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75平方米。
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户数控制在200户以内。补贴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梧桐、凤鸣、龙翔、崇福、濮院和乌镇为3200元/㎡,其他镇为2300元/㎡。
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自行购买住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8平方米且人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44平方米;货币补贴建筑面积最大为75平方米,购买小于75平方米的,按实际购买面积计算补贴,超过7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面积不予补贴。
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轮候期超过6个月的,按原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享受租赁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