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桐乡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使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上级有关退伍安置工作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市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根据退役士兵入伍时户籍性质和退出现役时其家庭有无土地情况,由市安置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助金。经济补助金由军龄(服现役年限)补助费和基础补助费构成,每年调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一年军龄补助2000元,基础补助费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城镇(无地)退役义务兵、士官基础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核定。
(二)农村(有地)退役义务兵、士官基础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核定。从2012年开始,在计算基数按原有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今后每年的计发比例比上年提高10%,直至提高至100%为止。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到地方后自愿申请自主就业的,经市安置办公室批准后,由市安置管理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按每一年军龄补助2000元的同时,其基础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核定。
第四条根据部队或公安机关对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的奖惩情况增(减)发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助金。
获荣誉称号一次性增发10000元;荣立一等功一次性增发8000元;荣立二等功一次性增发6000元;荣立三等功一次性增发2000元。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数额,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一次性减发经济补助金1000元;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性减发经济补助金2000元;受记过处分一次性减发经济补助金3000元;受记大过处分一次性减发经济补助金4000元;服役期间不服从部队管理、不安心服役,要求提前退役的退伍义务兵不发经济补助金;服役期间不服从部队管理、不安心服役和通过其他理由要求提前退役的一期、二期士官服役军龄补助费按义务兵(两年)标准计发。
第五条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由市、镇(街道)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城镇(无地)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由市财政负担;农村(有地)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由镇(街道)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
第六条在每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中,分别安排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从本市入伍退役的本市户籍大学生士兵。
(一)在每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根据当年度大学生退役士兵数量多少,在市招聘岗位中推出普通管理岗位的5%~10%名额,用于定向招聘本市户籍全日制大学生退役士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