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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5

 

桐乡市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财政是指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嘉兴市财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省、嘉兴市为实现一定的宏观政策目标或委托县(市)政府代理部分事务,以及对一些特定的事务由中央、省、嘉兴市财政安排对我市进行专项补助的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预算、专款专用、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一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控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绩效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或镇(街道)负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部门预算单位运转经费、职能经费和专门项目经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

  (一)市本级当年预算已足额安排相关项目支出,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的同时调减或收回本级预算指标。

  (二)市本级当年预算未安排或未足额安排相关项目支出,则全额或差额追加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

  第七条  非部门预算单位项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

  (一)同一事项的,就市本级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金额比较,按金额低的扣减50%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

  (二)不同事项的,则全额追加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

  第八条  市、镇(街道、开发区)等二级财政分担的项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对项目立项时明确市财政承担部分已包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市财政承担金额即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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