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桐乡市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财政是指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嘉兴市财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省、嘉兴市为实现一定的宏观政策目标或委托县(市)政府代理部分事务,以及对一些特定的事务由中央、省、嘉兴市财政安排对我市进行专项补助的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预算、专款专用、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一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控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绩效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或镇(街道)负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部门预算单位运转经费、职能经费和专门项目经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
(一)市本级当年预算已足额安排相关项目支出,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的同时调减或收回本级预算指标。
(二)市本级当年预算未安排或未足额安排相关项目支出,则全额或差额追加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
第七条 非部门预算单位项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
(一)同一事项的,就市本级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金额比较,按金额低的扣减50%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
(二)不同事项的,则全额追加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
第八条 市、镇(街道、开发区)等二级财政分担的项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对项目立项时明确市财政承担部分已包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市财政承担金额即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