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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教育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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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教〔2014〕214号 |
关于印发《桐乡市教育系统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收礼等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校:
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塑造教育系统良好形象,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嘉教人〔2014〕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桐乡市教育系统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收礼等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要求各单位在校门口显著位置公布教育局和本单位治理违规行为的举报方式,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教育局举报电话:88033704,电子邮箱:txedujc@163.com。
附件:桐乡市教育系统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收礼等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桐乡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
桐乡市教育系统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收礼等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从严治校、从严治教,纠正从事有偿补课、利用职务便利收礼等违规行为,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塑造教育系统良好形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含茅盾中学、求是实验中学、现代实验学校、茅盾实验小学)所有在编在职教师及临时聘用人员。其他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从事有偿补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节假日、寒暑假和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含提供食宿),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具体为: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校外办学机构从事兼职、兼课、作业辅导等教育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办学机构或个人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五)其他以获利为目的的补课行为。
第四条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礼是指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中六种严禁行为,具体为:
(一)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一律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一)有偿辅导学生3名及以下被查实的,本人作出深刻检查,由所在学校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
(二)有偿辅导学生4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下被查实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扣发6个月及以上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