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队、中心、所、分局:
现将《桐乡市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7日
桐乡市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根据省、市局对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桐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浙江省2014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利用食品安全百日严打行动形成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强化农贸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措施,自觉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借助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形成的一体化监管优势,运用追踪溯源的方法,大力推进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行动,有效改变自制食品来源杂、风险高、放心难的现状。
二、工作目标
(一)底数基本摸清。摸清全市农贸市场从事自制食品经营的经营户以及经营自制食品的基本情况。
(二)渠道基本掌握。基本掌握全市自制食品来源和流通渠道。
(三)隐患基本排除。基本消除农贸市场自制食品使用问题食品原料、非法添加及滥用食用添加剂等两类重点隐患。
三、行动内容
(一)对象范围
1.本次行动场所是指全市范围内已办理市场登记的农贸市场,以及市场周边的自制食品经营门店。
2.本次行动对象是指在上述场所从事经营熟食卤味、动物血制品、水发产品、酱腌菜、豆类制品、米面制品等自制食品经营户,包括在异地自制和销售他人生产的上述食品的经营户。
3.整治重点问题是自制食品来源不明,渠道混乱;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自制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脏乱差;自制食品使用问题原料,如使用病死猪肉、腐败变质大米、过期食品原料等;加工过程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如使用二氧化硫、吊白块、工业用染料等非食用物质。
(二)具体内容
1.指导市场举办者建立自制食品经营户档案。围绕经营户基本信息、经营自制食品品种、供货单位等内容,指导市场举办者对场内经营者建立详细的自制食品经营档案,对市场周边列入整治范围的场外经营者,通过日常检查,采集相关信息,建立本辖区自制食品经营户档案,实现底数清、情况明,为整治工作打好基础。(市场科牵头,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配合,各市场监管分局、所具体落实)
2.监督经营户建立健全自制食品进货台账。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真实准确地记录经营自制食品品种、规格、来源地、生产加工时间、供货单位或者生产加工者名称地址,对自产自销的经营者,要求其记录自制食品的主要原料及来源、使用添加剂种类和用量、加工工艺等关键信息。(市场科牵头,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配合,各市场监管分局、所具体落实)
3.开展高频率的自制食品抽样检测活动。除完成省局专项抽检外,重点围绕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加大自制食品抽样检测频率,督促市场举办者加大对市场内自制食品快检力度,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市场内自制食品开展专题定量抽样检验,及时公示抽样检测信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达到警示经营者、服务消费者的目的。(自制食品定量检测工作由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牵头,自制食品快速定性检测工作由市场科牵头,各市场监管分局、所具体落实)
4.开展自制食品溯源追踪核查。在汇总分析辖区内自制食品销售网络和流通渠道的同时,制定自制食品溯源追踪抽查核实规程,按照一定比例,对经营者提供的进货来源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对发现提供不实、不全或者虚假进货渠道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经营资格。(市场周边列入整治范围的场外经营者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溯源追踪核查工作由餐饮服务监管科牵头,其它自制食品溯源追踪核查工作由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牵头,市场科配合,各市场监管分局、所具体落实)
5.清理取缔违法生产加工场所。在溯源追踪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自制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和场所,根据存在的不同问题和隐患,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对生产加工场所脏乱差、管理措施不到位、设施设备不符合生产加工要求的,要限期改正;对发现涉嫌使用问题原料,或者存在非法添加或者滥用添加剂等问题的,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取缔。(稽查大队牵头,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市场科、企管科配合,各市场监管分局、所具体落实)
6.研究制定自制食品退市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高、生产经营条件无法保证安全、消费者投诉举报频繁等情况的自制食品,以及屡教不改的情节恶劣的自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研究制定市场禁入和退市监管机制,同时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和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通过对本辖区内的自制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一批、清理一批、取缔一批,有效消除本辖区内的自制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牵头,餐饮服务监管科、市场科配合,各市场监管分局、所具体落实)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9月19日)。开展动员部署,明确此次专项行动的责任科室、任务和要求。
(二)专项行动阶段(9月20日-10月)。组织开展自制食品经营户调查建档,掌握底数摸清情况,开展抽样检测、溯源追踪核查、清理取缔非法加工窝点等等工作。
(三)整顿规范阶段(11月)。按照市局提出的“一健全、二规范、三统一、四公示”的要求,全面落实市场及周边自制食品经营户的提升改造。
(四)考核验收阶段(12月)。通过明查暗访的形式加强督促检查,同时,积极迎接省局和市局的交叉检查及考核验收,并进行总结提升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农贸市场自制食品风险较高,是消费投诉的热点,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既是顺应民生关切,实现执法监管为民目的的需要,也是检验监管体制改革成效,有效解决分段监管中看得见却管不着和管得着但看不见等问题的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此次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成立由局长杨顺坤为组长,路平副局长、陈冲副局长、游子恩副局长、沈顺华副局长为副组长,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稽查大队、市场科、企管科、各市场监管分局、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桐乡市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沈利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建章立制,重在规范。要通过前期的专项整治,积极开展建章立制和提升改造工作,真正实现规范一批、清理一批、取缔一批,有效消除本辖区内的自制食品安全隐患。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健全一档案。统一由市场举办者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内自制食品经营户档案。对市场周边列入整治范围的场外经营者,由辖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采集相关信息,建立本辖区自制食品经营户档案。档案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日常检查记录、自制食品经营户基本信息登记表等。二是规范二存放。督促所有自制食品的经营户必须规范“一物、二帐”的存放。“一物”即添加剂等重要食品原料要专柜存放。“二帐”即自制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查验登记台帐和问题食品处理登记台账要实现专柜存放。三是实行三统一。通过专项整治,督促自制食品的经营户全面落实三统一,即统一着装、统一制定工作制度、统一作出安全承诺。四是实现四公示。要在自制食品经营户经营场所实现 “一照、二证、三信息、四制度”的公示和上墙。一照为营业执照,二证为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三信息为安全承诺书、所售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信息、不合格食品信息。四制度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制度、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理制度。
(三)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充分运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形成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一体化监管优势,按照全程监管、突出重点、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力求实效思路和方法,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切实解决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来源杂、风险高、放心难等问题。各市场监管分局、所之间也要加强协作,对制售分离、且生产和销售属不同管辖区域的,销售所在地的分局、所应将溯源情况及时通报生产加工所在地分局、所,由生产加工所在地分局、所负责溯源追踪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给销售所在地分局、所。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局相关科室、分局、所要认真分析原因,探索改进方法,避免专项整治走过场、搞形式,切实规范提升农贸市场及周边自制食品专项行动的成效。
请各市场监管分局、所于9月30日将自制食品经营户排摸情况登记表(附件1)、12月3日将专项行动的总结和报表(附件9、10)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沈利平联系电话:88100325,655568。
附件: 1.全市市场及周边区域自制食品经营户排摸情况登记表
2.自制食品经营户基本信息登记表
3.自制食品进货查验信息登记台帐
4.自制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登记台帐
5.添加剂进货查验登记台帐
6.添加剂使用情况登记台帐
7.问题食品下架回收处理情况登记台帐
8. 农贸市场自制食品追踪溯源检查情况表
9.全市农贸市场自制食品追踪溯源检查情况汇总表
10.全市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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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桐乡市政府办,桐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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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印发 |
附件1:
全市市场及周边区域自制食品经营户排摸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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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经营户名称(姓名) |
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经营场所 |
从业人员 |
自制食品 品名 |
食品来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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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布局 |
人数 |
健康证数 |
自制 |
单独销售 (供货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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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布局:主要描述销售区、加工区是否为分开,有无专门食品回收存放区(可描述为统间、分区、摊位)
2、食品来源:如是自制的,则填“现场自制、异地自制”。如是单独销售的,则填写供货单位名称。
3、备注:主要说明异地自制场所或供货单位是否证照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