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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桐乡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其执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从事与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专业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鉴证、咨询、评估(价)类中介机构;

  (二)勘察、设计类中介机构;

  (三)测量、测绘类中介机构;

  (四)检验、检测类中介机构;

  (五)工程图审类中介机构;

  (六)工程监理类中介机构;

  (七)符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行政审批服务相关联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中介机构监管机构,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综合协调管理和全市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市政府授权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实施管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双重管理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化等方式实施中介机构合同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合同行为。

第二章执业规范

  第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

  第七条  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党政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独立建制。已划为生产经营类并从事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转企改制;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剥离中介职能,不再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剥离中介职能的,应予以转制。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含与中介机构存在监督管理关系的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领导干部(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下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鼓励中介机构以风险准备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等形式建立执业风险准备制度,增强其风险承担能力和经济赔偿能力。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执业证明文件、执业人员姓名及照片、执业人员有关证书或者证书编号、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的自律规范、章程和惩戒规则等有关规定,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执业公示制、服务承诺制、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代理性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介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鉴证性或者信息性服务,应当向委托各方明示委托情况。?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行政审批时需提交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所涉专业服务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收费应当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五)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中介机构存在监督管理关系的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

  (六)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行业自律?

  第十七条  引导和支持中介机构按行业建立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凡条件成熟的行业应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行业协会实行中介机构会员制、不得设置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由中介机构民主推选理事并选举产生领导机构,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支持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行业协会可依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会员费,用于协会开展工作,会员费收取及使用必须合法、透明。

  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实行协会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兼职、挂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行业协会兼职;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兼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依照协会章程制订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会员执业规范和纪律、会员奖惩规则,对会员实施奖惩,并加强对会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行业协会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建立会员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发现违法违规的中介活动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行业协会应当掌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在协会内及时通报行政机关的惩戒、处罚情况。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政府的授权、委托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准入条件,提出行业管理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反倾销等方面的调查,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行业发展趋势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行业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档评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介行业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以下内容对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一)执业手续规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证照齐备,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擅设分支机构,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行办事公开。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开证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

  (四)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原始凭证、账簿、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确保完整真实;

  (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

  (六)无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结果、政府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结果由各部门通过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并实施评价得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需要制定,并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查同意);政府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市企业信用信息交互平台采集的信用信息得出;社会评价结果由委托方评议、投诉举报、信访反映等综合得出。

  第二十五条  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得分由信用基本分和信用积累分、信用扣减分组成。信用基本分分值为100分,其中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占60分,政府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占10分,社会评价结果占30分;信用积累分、信用扣减分为附加分,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荣誉、表彰等信用优良行为的,可以获得信用加分,信用积累分累计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信用扣减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平时掌握的不良行为相关情况扣减,累计扣减分值不封顶。信用评价分值比例设置可根据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依据得分高低,将各中介机构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为AAA、AA、A、B、C、D六个等级。AA级以上(包括AA级)中介机构的比例不超过10%。

  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B级表示信用波动, C级表示信用较低, D级表示信用基本丧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进入破产解散程序的;

  (二)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企业信用信息交互平台提供同一内容的信用信息,采用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九条 初步确定的等级实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凡发现信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重新予以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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