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设施农用地保障服务工作
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四化”同步的必由之路,对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新创业,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农经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设施农用地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设施农用地的合理需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设施农用地应充分利用未利用地、闲置土地和劣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设施农业建设,要保护好耕地耕作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限定范围。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食用菌生产用房、规模化养殖畜禽蚕舍(包括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和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场所、晒(堆)场、粮食烘干房等用地。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娱乐、大型停车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展销场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观光农业需要建设永久性设施的,要落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科学选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区域内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安排、科学选址农业设施用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废弃河道、垃圾堆放地、村庄角落地等非耕地或耕地质量较差的劣质土地发展设施农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列入禁养区或因环境整治需搬迁的养殖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帮助落实新场址。
(三)强化保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农业设施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原状。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使用期满后,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的,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权人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无偿拆除地上设施,原属农用地的应及时恢复种植条件。农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尽量减少对土地耕作层的破坏。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经营期满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四)面积标准。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2%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亩;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猪、牛、羊等中大畜种,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6%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2%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