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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明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职权职责,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权力制约机制,理清市政府本级执法依据及执法权限,理顺市政府与部门主办与承办的关系,按照“权之所至、责之所到 ”,层层分解落实执法责任,实现权力行政向责任行政的转化。强化执法决策前听证、审查、评估、论证工作,强化执法决策的执行工作,强化部门执法配合职责,促进市政府执法决策行为合法合理并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过错责任机制,建立健全“权界清、责任明、运转畅、配合强、违法究”的市政府执法责任体系,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二、科学界定职能,解决“权责统一”问题

  厘清政府本级执法权。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在部门权力清单基础上,厘清政府本级对外管理的行政执法权,建立健全我市范围内行政执法职权网络。遵循“职责法定、权责统一”原则,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补偿、其他(行政关闭、收回等行为)等十种不同权力类型,梳理市政府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并根据政府行权方式和地方实际,清理出政府本级常用执法权力(见附件1)和通用执法权力(见附件2),进一步明晰市政府行政执法职责。对政府执法权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执法部门职责及时作出调整。

  三、理顺执法关系,解决“由谁负责”问题

  分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建设要求,市政府行政执法职责由市长负总责、分管市长具体负责、职能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市政府与职能主管部门在市政府行政执法活动中是主办与承办关系,职能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市政府执法工作直接负责,职能主管部门承办市政府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市政府承担。职能主管部门应落实承办主体责任,将市政府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到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中,进一步分解细化职责内容,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形成系统而严密的体系,以确保认真、及时落实市政府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任务。

  四、规范办理程序,解决“对谁负责”问题

  依法依规行使执法权力。市政府及职能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坚持“程序正当、公开公正”原则。在具体调查、决策以及执行全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要重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不利行政决定的,要在合理期限内主动、提前通知行政程序中的有关事项,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理顺运行规则,解决“共同负责”问题

  理顺权力内部运行规则。市政府行政执法权力内部运行实行调查、决策、实施相分离制度。市政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或批准机关。职能主管部门承办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内的具体工作,既是市政府调查机关,也是相关决策的实施机关;既要负责提供客观、全面、确凿的事实,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理由,提出相关行政处理意见行政决定,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服务;又要负责全面落实市政府相关意见、决定,认真办理行政执法活动各项具体事宜,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相关义务。职能主管部门承办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内的具体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请求和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或违法行政。在实施、执行市政府的意见、决定过程中,部门或镇(街道)发现市政府的意见、决定确有错误必须立即纠正的,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处理。

  理顺强制执行运行规则。市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决定自行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务。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或应当自行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由职能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强制执行工作,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职能分工特殊情况,市政府也可依法责成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强制执行工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的全局观,共同做好协同执法或配合执法工作。

  规范市政府批准决定形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府为批准主体,行政许可一般使用专用格式的审批表,其他需要以政府文件批复的,一般为“桐政函”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市政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决定的,市政府为决定主体,决定形式一般为“桐政发”文件,或专用格式的行政法律文书。行政法律文书按照行文程序,由市长签发。采用行政法律文书方式作出决定的,承办部门应在市政府立案或批准的同时向法制办统一登记、领取编号,除行政许可、行政调解行为外,市政府的行政法律文书,统一按终局性行政行为的类型进行编号(参见附件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文书的制作参照省级公布的有关参考文书样式执行,部分常用行政执法文书附后(参见附件4)。

  六、建立常规路径,解决“如何负责”问题

  为确保市政府执法行政决策行为依法、科学、合理,建立市政府执法决策的内部常规路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立案审批。对于需要以立案、受理方式进入相关行政程序的案件,由职能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立案。无须立案受理的,直接进入调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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