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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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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桐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实现社会保险基本全覆盖总体目标,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实行基本全覆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00%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5%申报,如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     

  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险种的用人单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参保人数乘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当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基本全覆盖(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年平均参保率达到85%及以上),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申报,如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

  对年度内社会保险参保达到基本全覆盖的用人单位(整改淘汰企业除外),由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社会保险实际参保情况,于每年5月20日前填写《年度社会保险基本全覆盖申报表》至企业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中心盖章确认后,报送至所在地社保所初审,经市社保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确认为基本全覆盖企业。

  用人单位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地税部门进行社会保险费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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