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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社会事务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市儿童福利院:

  《桐乡市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民政局

                             2015年4月21日

桐乡市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79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单位单位的通知》(民办函〔2014〕393号)确定桐乡市为全国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单位。根据国家《收养法》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儿〔2015〕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5年4月起至2016年3月底在全市开展收养评估的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工作方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收养政策法规的规定,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对收养家庭进行科学评估,积极探索收养评估制度,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儿童权益最大化;

  2.公开、公平、公正;

  3.本市户籍的无子女等特殊家庭优先。

  (三)工作目标

  1.通过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起收养评估的模式、指标体系和程序,将评估结论作为调整建立收养关系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起收养家庭评估的长效工作机制;

  2.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完善收养登记程序,有效遏制不具备条件的家庭收养孩子,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主要内容

  (一)评估对象

  拟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的家庭。

  (二)评估模式

  试点工作先采取由市收养登记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进行评估的方式。待相关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的模式(即由市收养登记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购买服务,聘用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此基础上对有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需求的家庭进行科学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收养家庭评估报告将作为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指标

  评估报告应包含收养家庭基本信息、收养动机、个人文化和经历、家庭背景、身体健康状况、子女情况、收养人主要社会关系对收养的看法、婚姻家庭关系、职业和经济状况、居住条件和环境、道德品行、对收养做出的准备、婚姻家庭关系、该弃婴在该家庭的寄养适应情况(一般在经初评估适合收养家庭寄养半个月左右)等指标。重点评估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无虐待(忽视)儿童、家庭暴力或者其他针对儿童的违法行为,有无吸毒、酗酒或暴力犯罪,申请人的收入或经济能力是否足以负担家庭生活,申请人能否提供充足的空间满足新增被子收养儿童的需求,申请人有无身体或者心理疾病影响其给予被收养儿童适当的照顾,申请人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信息等事项。

  (四)评估程序

  1.有收养需求的家庭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报名,并填写相关信息;

  2.市儿童福利院有了合适的可以被收养的儿童后,一般按报名时间先后的顺序,从已经报名的家庭中按1名儿童比2-3户家庭的比例选取评估对象;

  3.市收养登记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对象按评估指标通过约见、面谈、家访、走访等办法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五)评估时间

  一般为一件收养3-6个月。

  三、评估收费

  试点期间暂不对接受评估的收养家庭收费。对评估费用做好预算,科学合理确定费用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20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制定收养评估试点方案,建立评估试点工作机制,明确评估模式,拟定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实现送养、评估与登记的有序衔接。

  (二)实施阶段(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完成宣传发动,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2月1日至3月31日)。对试点工作进行终期评估,提炼工作经验,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适合被收养儿童和收养家庭的具有桐乡特色的收养评估工作模式。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领导,在市民政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收养和儿童福利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社会事务科科长和儿童福利院院长为成员的“市收养登记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评估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建立监督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为畅通收养当事人的沟通渠道,在市民政局成立以纪检组为主体的监督小组,听取收养当事人的诉求,切实保障收养评估工作中立、客观、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有效化解矛盾。收养评估,是全面深入地掌握收养家庭情况的过程,也是对收养家庭进行收养法律法规宣传的过程,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收养所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帮助他们端正收养动机、做好收养准备、树立正确的收养观念,维护和保障儿童权益。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大力宣传评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对经评估暂不具备收养条件的家庭,要认真疏导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对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前研判、深入分析、制定预案;对试点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要积极应对,妥善解决。

  (四)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工作顺利。2015年5月1日之后,凡有意向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的,按照收养评估试点工作要求的相关程序在评估的基础上为适合收养的家庭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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