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生猪区域退养工作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桐乡市生猪区域退养工作经费补助办法
为有效实施生猪区域退养,加快推进我市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桐乡市关于全面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发展的意见》(桐委办〔2013〕1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生猪养殖业减量提质工作的意见》(桐政办发〔2014〕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各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
生猪退养镇(街道)、生猪退养村应达到“三无一确保”的基本要求:一是无存量违建猪舍,全面完成违建猪舍清理任务,存量违建猪舍得到依法、有效、妥善处置,做到应拆尽拆;二是无新增违建猪舍,新的违建猪舍第一时间得到发现、制止并处置,做到即查即拆;三是无生猪养殖,区域范围内生猪零养殖,生猪存栏量为零;四是确保平安稳定,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辖区内社会和谐稳定,拆违和区域退养工作中无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其中生猪退养镇(街道)所辖村应全部达到生猪退养村标准,生猪退养村需按年度申报、认定。
三、补助标准
(一)对申报并成功创建“生猪退养村”的,分别按每个行政村每年补助10万元标准,给予行政村生猪区域退养补助,重点用于生猪区域退养监管和生猪区域退养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
(二)在镇(街道)所有行政村均成功创建“生猪退养村”的基础上,对达到“生猪退养镇(街道)”标准的镇(街道),给予镇(街道)300万元生猪区域退养补助,开发区、振东新区除外。
(三)镇(街道)区域退养补助资金按照50%的比例分两年发放,退养后复养的,扣发或追回补助资金,在综合考核中酌情扣分,并追究监管责任。行政村区域退养补助资金按年度发放,退养后复养的,取消当年度区域退养补助资金申请资格。
四、组织验收
(一)验收内容
生猪区域退养工作验收包括生猪退养镇(街道)验收和生猪退养村验收两部分。分别验收镇(街道)、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生猪退养情况、农户转产转业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内容。
(二)验收程序
生猪区域退养验收工作实行申报制,由市“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市“三改一拆”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1.行政村申报。由达到生猪退养村标准的行政村进行自查,将生猪退养情况在所在村公示,并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由镇(街道)进行核查、公示后,报市“三改一拆”办审核。
2.镇(街道)申报。各镇(街道)在申报生猪退养村的基础上,达到生猪退养镇(街道)标准的,由镇(街道)自查后,向市“三改一拆”办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3.市级验收。验收组根据日常督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情况,结合实地验收抽查,对各申报村、镇(街道)生猪区域退养情况分别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提出“生猪退养镇(街道)”和“生猪退养村”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核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助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生猪区域退养工作验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的镇(街道)、行政村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虚报。发现有重要事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补助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镇(街道)、行政村区域退养补助资金为工作经费,不得作为奖励发放到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