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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桐乡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关于全面开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
现将桐乡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桐乡市组织部、桐乡市民政局、桐乡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开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的通知》(桐综委〔2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桐街道办事处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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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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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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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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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司法局 |
关于全面开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
社区公约活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综治委,市综治委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综治委《关于全面开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的通知》(浙综委[2015]1号)文件精神,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和省委政法委工作会议精神,以创新完善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为抓手,力争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的村、社区完成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增强基层社会发展活力,促进解决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新桐乡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开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村(居)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广泛性。坚持群众路线,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广泛发动村(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针对性。围绕当前基层治理中的难点问题,开展制定修订工作,既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又规定“违反后怎么办”,真正达到规范和约束行为的目的。
(四)操作性。坚持简捷易行、轻重适度,既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达到约束、教育、警示等作用,又防止激化矛盾,促进实现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实施步骤
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开展调研、制定范本。2015年4月份前,由市综治办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民政局、司法局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范本),并对全面开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作出部署。
第二阶段:全面发动、深入实施。2015年5月至10月,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参照《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范本),推动辖区农村、社区结合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建立健全宣传发动、审核备案、公布实施、监督执行等制度和措施。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巩固成果。2015年11月,市综治办牵头对全市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扩大活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把开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作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举措,作为深化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作为开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年”、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抓紧制定方案,及时作出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协同负责,相关单位参与的领导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全市要以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为单位,结合实际,统筹规划,落实任务,切实负起指导制定修订和推动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实施的重要职责,有序推进制定修订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督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强化督促指导。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发动群众作为活动的重要环节,深入基层进行面对面宣传,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切实发挥村(社区)法律服务团的作用,严把法律关。市综治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开展新一轮综治联系点工作,深入基层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存在的问题。市、镇(街道)两级综治、组织、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到村、社区开展调研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推动工作落实。
(三)严格考核奖惩。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开展制定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情况,作为平安综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市里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通报有关情况。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既注重典型的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1.村规民约(范本)
2.社区公约(范本)
桐乡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桐乡市委组织部
桐乡市民政局桐乡市司法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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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嘉兴市综治办,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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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印发 |
附件1
村规民约(范本)
(年月日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婚姻家庭
第四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七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积极参与星级“文明家庭”创建,传承良好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三章邻里关系
第九条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二条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四章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等中心工作,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