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一)协管银行设立辅助账户的目的是解决监管银行按揭贷款余额不足的问题,本通知对协管银行、辅助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规范,包括对辅助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条件、数量、流程、所需材料等作了明确,同时明确设立辅助账户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协管银行的义务、权利、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辅助账户设立:凡办理监管项目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其他银行可为协管银行,一个监管项目在一个协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预售资金辅助账户,协管银行原则上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确定,且协管银行最多不超过3家(含3家)。
2、辅助账户办理流程:开发企业向银行申请-协管银行同意后辅助账户账号-将辅助账户账号向监管银行报备-报人民银行、银监办备案,同时抄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辅助账户办理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协管银行申请开立辅助账户应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复印件、工程形象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材料。协管银行向人民银行、银监办备案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