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针对目前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高大支模工程较多,施工过程中造成安全隐患现象及基坑围护结构破坏引发相邻住户集体投诉的现状,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高大支模工程的管理,以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深基坑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建设部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计划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就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高大支模工程的管理制定相关规定,现印发《桐乡市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高大支模工程管理规定》,请严格贯彻执行。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7月6日
桐乡市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高大支模
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高大支模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高大支模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高支模工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0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0米,但在开挖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住宅以及需严加保护的管线时的基坑。基坑深度指基坑某边承台开挖长度总和超过该边总长30%时承台底开挖深度,否则为地梁底或板底两者较深的开挖深度(所有深度均算至垫层底)。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本规定深度以外的基坑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大支模工程是指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模板支撑系统。
第五条桐乡市建筑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深基坑、高大支模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深基坑、高大支模工程的实施需编制设计方案、监测方案、施工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的深基坑工程、高大支模工程的设计方案、监测方案、施工方案送至桐乡市建筑业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深基坑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进行监测,建设单位不得将深基坑工程违法发包。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八条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并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前期调查范围以基础边线起向外5倍基坑开挖深度且不少于30米,调查包括各种管网线路、道路和第一视野内的建(构)筑物。
第十条 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邀请设计、监测、施工、监理、市政、供电、通讯及相邻建(构)筑物业主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意见;对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记录,并书面认可。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
第十二条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各种原因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时效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未能及时回填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深基坑围护设计方案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深基坑围护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深基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应参加评审会,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深基坑围护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评审专家组对深基坑施工图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种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和损失。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在基础边线外水平方向应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且不得少于支护结构最远端。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不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加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必要时应给予补勘。
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排水、环境保护、监测、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应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基坑围护结构的变形值应控制在安全值以内,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开挖范围内遇流塑状软弱土层及基坑深度3倍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住宅以及需重点保护的管线、道路时不允许采用锚拉土钉支护。采用锚拉土钉支护时不得穿越红线。
第十九条深基坑围护设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坑工程的概况和特点,周边环境和基坑工程的平面布置;
(二)基坑工程设计的依据,采用的标准及计算机软件名称;
(三)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四)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五)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六)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七)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八)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项目及其警戒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观测周期以及信息反馈、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且应按一级基坑设计。
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市政)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对监测值超警戒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并修改设计。改变围护结构体系等修改较大的深基坑围护设计方案应再次论证。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是深基坑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直接负责人,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工艺技术、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出现险情时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