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
|
桐乡市水利局文件 |
|
桐水〔2015〕52号
|
关于印发《桐乡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
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市经济开发区:
为加强全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确保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灌溉引水、防洪排涝安全,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桐政办发[2012]104号)精神,经过三年试行,成效显著,同时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桐乡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内容要求,特
制定《桐乡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水利局
2015年7月6日
桐乡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确保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灌溉引水、防洪排涝安全,根据《桐乡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列入长效运行管护管理的所有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运行管护范围包括水闸、泵站、田间工程(渠道、渠系建筑物)、堤防、涵洞、防盗设备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必须按照现代水利的理念,着力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实行“建管并重”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体现对经济、社会效益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管理工作意见。
第五条 以“属地管理、分级考核”为原则,市级考核以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镇级考核以行政村为单位。耕地面积大于500亩的行政村列入长效运行管护考核范围。
二、管护运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方案、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
2、根据各工程运行管护主体的工作量,落实责任,下达管理目标任务。
3、加强对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
4、定期对项目单位进行考核,确保运行管护工作持续长效。
第七条 各行政村应根据区域内工程运行管护工作量,聘用专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员(简称管理员),建立稳定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队伍,签订管理合同,明确管理范围、职责和劳动报酬。
第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员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方案、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
2、坚持常年巡查及时到岗到位,发现并上报各农田水利设施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第九条 长效运行管护工作目标各行政村应依照下述各项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目标切实做好本村的长效运行管护工作:
1、灌溉用水:科学合理调配好灌区泵站用水量、用水时间,确保灌区农户用水需要,并能按节能减排要求节约用电、用水。
2、防洪排涝:科学合理调配好圩区排涝站的排涝水量、排涝时间,控制好内河水位,确保圩内防洪排涝安全。
3、水闸、泵站:泵房内干净整洁,无杂物;机电设施定期检查保养,设施保持完好;闸门钢丝绳、螺杆等启闭设施及时涂油保养;拦污栅一有破损随时更换;对机电设备定期试运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确保排灌正常运行。
4、田间工程:常年管护,及时清理渠道内的淤泥和杂草;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发现破损及时修复,做到灌渠无明显漏水,排渠有水能排得出。
5、涵洞:及时疏通,拍门盖缺失及时补装。
6、防盗报警设备:系统运行正常,一有损坏能及时进行修复。
7、堤防:定期巡查外河堤防,发现塌损及时加固加高。
三、运行管护验收管理
第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定期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是计算管护经费拔付的依据,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各行政村的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情况考核完成后,市水利、财政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考核工作每年工作开展二次,考核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及对当地受益农户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实行统一评分。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考核内容分为:组织管理、资金落实、运行管护效果、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农民满意度调查等六个部分。具体评分标准见桐乡市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考核评分表。
1、组织管理:主要考核管理组织机构落实、管护队伍建立、相关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资金落实:主要考核工程管护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情况。
3、运行管护效果:主要考核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完好程度,正常运行状况,兼顾灌区灌溉用水的合理调配,圩区排涝设施调度得当。
4、安全生产:主要考核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情况,有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5、档案资料:主要考核工程运行管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管理员负责的管护项目运行维护情况记录是否详实,资金收支记录是否规范。
6、农户满意度调查:区域内受益农户对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效果的综合评价。
四、运行管护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运行管护项目资金包括市财政补助资金和镇、村自筹配套资金,财务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且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包括村级管理员工资、维修人工、零配件购置费用等。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运行管护行政村,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市财政补助按照各行政村农田水利工程实际运行管护内容,结合市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各行政村辖区内耕地面积计量,补助标准平均不超过20元/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