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3号)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和帮助我市广大劳动者投身电子商务网络创业,扩大就业创业渠道,加大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力度,推动全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促进 “互联网智慧强市”建设,现就我市电子商务“职业资格+创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紧密结合桐乡市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重点推行电子商务“职业资格+创业培训”模式,采取分期分批培训、统一考试、自主评价相结合等形式组织实施。2015年试点,力争培训1000人次。(单个培训机构不超过500人次)
二、培训鉴定对象
本市户籍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工作人员,本市职业类学校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最早放宽到毕业前一年);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从事电子商务并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1.电子商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2)具有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员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
2.助理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
(5)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6)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
3.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
(4)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
(6)具有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
(7)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高级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电子商务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
(4)本科生毕业13年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8年以上。
四、统一考试时间
每年5月和11月。
五、培训要求
1.组织方式。电子商务“职业资格+创业培训”工作由我市有资质开展电子商务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负责实施(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按照“公平竞争,市场导向”原则,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自行选择培训机构,按符合各行政区域内电商发展的课程,组织人员开展电子商务“职业资格+创业培训”工作。
2.培训与鉴定要求。严格执行开班审批制度,培训班开班之前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培训内容、课时、师资等进行审核。为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每期办班人数不超过50人,每个培训班至少安排电子商务职业资格专业教师、创业培训(SYB、SIYB)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各一名授课。开展电子商务“职业资格+创业培训”,学员在参加电子商务职业资格培训的同时参加电商创业培训。对开设的培训班,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鉴定考试,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证书作为资金结报的依据,电子商务职业资格的统考通过率将作为次年培训指标分配的参考标准。
3.培训结报。各培训机构须建立培训台账,对参加电子商务“职业资格+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采用捆绑式给予资金补助,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12〕46号),按照我市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职业资格+创业培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1)电子商务员+创业培训,不少于60 学时,每人不超过1200元(在校学生每人不超过600元);
(2)助理电子商务师+创业培训,不少于80学时 ,每人不超过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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