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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维护农民土地财产,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并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为真正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等权能创造条件。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全面开展全市农村宅基地调查摸底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协同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规范农村宅基地长效管理。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5年6月~2015年7月)
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召开宣传动员会等各种有效途径,提高农民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农民主动申请登记,努力提高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
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和行政村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掌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为下一阶段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和确权登记发证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调查摸底(2015年7月~2015年8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行政村力量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调查,全面摸清不同时期宅基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情况,全面掌握建房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所占宅基地是否超过当时规定面积标准等情况,做到一户一表。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置,并计算宗地面积,为分类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打好基础。
(三)妥善处置(2015年9月~2015年10月)
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正确把握工作程序,对需要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要按照先处罚、后补办、再登记的程序办理。同时,要正确把握确权面积,对需要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严格按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的批准面积进行确权,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违法超占面积只能予以标注,不能予以确权。
(四)登记发证(2015年10月~2015年12月)
要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规范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妥善保存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严格规范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确因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应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2.对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3.对拆旧建新的,在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应经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五)考核验收(2016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