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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

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工作“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科学理财、加强监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建立完善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均衡性和普惠性作用。经研究,决定就现行市对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根据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事权范围,合理确定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财权,完善市与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与机制,促进权、责、利的有机统一;构建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激励发展与区域统筹相协调原则。建立经济相对薄弱镇(街道)的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确保基本运行,关注民生,增强市级统筹发展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小城市、中心镇的区域发展能力和辐射功能,稳步建立区域统筹、激励奖补制度;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学规范与公开透明相结合原则。财政体制的设置力求科学规范,突出政策导向。同时,化繁为简,公开透明,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构建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科学理财机制。

  二、财政管理体制形式

  市对镇(街道)实行“划分范围、核定基数、分类分档、超收分成、欠收赔补、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完善财政体制的内容

  (一)财政收入范围

  1.市级及以上财政收入范围。市级单位、振东新区辖区内所属各类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市级及市以上重点项目和跨区域项目所缴纳的税收收入;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他税收收入;由税务稽查部门直接查处的各项税收收入;烟草企业省库下划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各项非税收入。

  2.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镇级(区级)财政收入范围。除市级及以上财政收入范围外,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财政支出范围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财力与事权及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明确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应承担本级政府(办事处)、机关的财政支出责任:基本运转经费以及所辖范围内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所需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商业服务业及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财政支出责任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切实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对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完善就地就近资金监管机制,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财政收支基数

  1.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分类。

  按照经济发达程度、财政收支规模、要素集聚状况等因素,将全市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梧桐街道、濮院镇、洲泉镇、乌镇镇和经济开发区;第二类为凤鸣街道、龙翔街道、高桥镇、屠甸镇、大麻镇、河山镇、石门镇;第三类为崇福镇,小城市培育试点期间按桐政办发〔2013〕185号文件执行,到期后纳入第一类镇(街道)范围。

  2.收入基数。

  以2014年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的镇级及区级财政收入范围内地方财政收入作为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的收入基数。

  3.支出基数。

  支出基数包括保障基数和发展基数。

  2015年保障基数综合多种因素计算。其中:行政事业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计算;社会事务管理按常住人口及定额标准计算。

  发展基数按上轮体制财政收入地方留成实绩的三年平均数的3%计算。保障基数和发展基数之和低于2014年度支出基数(同口径)部分,计入发展基数。

  (五)超收分成及赔补办法

  从2015年开始,对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留成超过上年实绩部分,实行环比超收分成,第一类镇(街道)超收分成比例为80%。第二类镇(街道)超收分成比例为90%。对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留成收入完不成上年实绩的,其短收部分同比例扣减支出基数,最多扣至保障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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