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崇福镇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村、社区,镇(经济区)机关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7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两新”工程建设稳步推进农房改造聚集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13】68号)、《关于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桐政发【2012】58号)、《关于明确快速制止组织机构职责及工作程序的通知》(桐土监【201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桐委办【2011】39号)、《崇福镇农房建设管理办法》(崇政【2010】76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发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保障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重大作用,在原有规范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崇福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在崇福镇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均适用本意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原则。农村居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确定的新市镇、新社区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规划点外一律不准建房。“三房户”(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的建房管理由国土资源所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受理、审批。
(二)坚持“五个必须”原则。一是建新必须先拆旧原则,新房建设放样前,其老房必须拆除完毕。二是建新必须执行新标准原则,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人户每户60平方米,2人及2人以上户每户120平方米,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3.2米,建筑外观样式应按照统一设计要求建设,依托传统村落新建房屋需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吻合。三是建新必须进点原则,建新必须进入1+18+31村庄规划点内(1指新市镇,18指新社区,31指传统村落),其他地方一律不得进行农房的新建。四是建新必须坚持“四公开”、“四到场”原则,“四公开”制度即宅基地审批做好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四到场”制度既农房建设中批前现场踏勘选址、批后放样打桩、砌基丈量、竣工验收等四个环节必须有城乡规划办、国土资源所、三改一拆办、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会同所在村委会进行现场管理,切实有效的监控管理建房整个过程,减少和杜绝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农房建设有序进行。五是建新必须依法审批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未经依法审批的农村居民建房均视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事由,各村、各部门要耐心解释,努力取得建房申请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工作职责
(一)村委会是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按照村级土地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研究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受理和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的申请,帮助建房户做好相关手续报批工作,负责审批确定的建房户建房过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制止和汇报等工作。
(二)城乡规划办负责本镇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审批,出具《选址规划图》,按照镇政府审批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城镇规划区内进入新市镇的,出具《选址规划图》,按照镇政府审批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土地手续办理完成后,经镇政府依法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进入新市镇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严格按照“四到场”制度做好建房过程中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负责做好农村居民建房档案资料的管理,及时将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结果抄报国土等有关部门。
(三)国土资源所负责本镇农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办理建设用地农转用手续和供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研究起草年度“三房户”建房计划和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四到场”制度做好建房过程中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违法用地巡查工作,配合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四)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办公室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村居民建房拆旧区和建新区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及时将建新区安置情况反馈到城乡规划办和国土资源所,配合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三改一拆办负责城镇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房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第一时间发放停工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放《告知函》,责令整改,牵头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城乡规划办、国土资源所、村委会对逾期不整改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整改等工作。
(六)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第一时间发放停工通知书,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放《告知函》,责令整改,对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以及有关村和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牵头联合三改一拆办、城乡规划办、国土资源所、村委会对逾期不整改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整改等工作。
(七)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单位接到《告知函》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国土资源所和城乡规划办接到《告知函》后要协助市级部门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作出认定。供水、供电单位在市级部门认定为“两违”后应立即停止供水、供电。
(八)成立崇福镇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王群镇长担任、副组长由计亚平副书记、李中局长、邵利明副主任、朱永明副主任、陈洪坚副镇长担任,成员有城乡规划办、国土资源所、三改一拆办、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领导小组开发办公室、两新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三房户”计划数的审核下达、年底考核结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处理以及手续报批过程中需集体把关商议的事项进行审议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负责相关议题的收集、提交等工作。
四、审批程序
到村庄规划点内建新房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