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为减少和控制机动车辆排气污染,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桐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汽车实施禁止通行措施的区域扩大至全市市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对象
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汽车是指未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绿色环保标志的所有汽车(含黄标车)。已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应将绿色环保标志贴在不影响驾驶视线的机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处。
二、禁止通行区域
桐乡市市域范围内的所有道路。
三、禁止通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