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质量监督站、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5年桐乡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现将抽查计划下达,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计划实施
(一)任务委托。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共安排蚕丝被、羊毛衫、皮鞋、食品用塑料包装袋及包装薄膜、瓦楞纸箱5种产品85批次产品,其中蚕丝被、羊毛衫、皮鞋3种产品因2015年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桐乡)已较大范围覆盖,为充分实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的功能,决定实施市场反溯方式,开展市场买样,市场买样时间可根据产品市场季节性特点灵活调整。抽样(买样)及检验工作委托相关检验机构承担(详见附件1)。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机构或部门,未经计划实施部门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买样)。
(二)抽样和买样有效性。
1、在企业抽样时,应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本“通知”或“通知”复印件、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1)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或非待销产品;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
(5)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6)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评价规则要求的。
2、在市场买样时,应当保留购买的票据和相关凭证,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买样:
(1)无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的产品;
(2)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3)非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4)产品销售方不能提供购买票据或相关凭证的;
(5)不在本次抽查范围内的产品
(6)产品销售方已知晓买样人员身份信息,并提供或建议购买质量较好产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