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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发改价〔2015〕34号关于实施行政事业收费报告及公示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行政事业收费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收费公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浙价成〔201586号)要求,我市自201511日起,全面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及收费年度审验工作,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现就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收费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跟踪和评估,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上旬向市物价局、财政局书面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收费执行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上年度收费项目和文件依据,实际执行情况,收费变动情况分析以及《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见附件12)。

每年520日前,市物价局将全市各单位的收费情况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进行更新。

二、建立收费情况公示清单制度

全市各收费单位应按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建立《单位收费目录公示清单》(见附件3),并通过本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

三、要求

1.请各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本系统所属收费单位的自查和审核上报工作。各收费单位58日前,将《2014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单位收费目录公示清单》及本单位2014年度收费执行情况报告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分别报送市发改局价格管理科(振兴东路698号)、市财政局综合科(茅盾西路2号)。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协同网发送到市发改局-价格管理科-、市财政局-综合科。

2.各收费单位根据市发改局、财政局反馈意见(518日前反馈),在5月底前将《单位收费目录公示清单》在本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将公布的网址向发改局价格管理科、财政局综合科报备。

3.市物价局、财政局将结合日常收费管理工作,建立收费单位信用档案。凡是存在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不按时上报年度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报告或被价格检查部门查处等问题的,列入收费单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收费违规行为,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沈(发改局),88021321682473475820473@qq.com;陈林荣(财政局),88020139660027

 

附件:1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2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3    单位收费目录公示清单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乡市物价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1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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