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
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14〕130号)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印发桐乡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桐农〔2014〕1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门镇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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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农业经济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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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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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桐农〔2014〕196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振东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现将《桐乡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农业经济局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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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高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规范我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办发〔2014〕13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包括村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桐政办发〔2014〕130号文件规定的交易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五不变、五统一”原则,即:交易资产所有权不变、交易合同签订主体不变、交易款追收责任不变、交易收益分配制度不变、交易后资产后续管理权不变;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文书、统一交易监管。
第四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托12316桐乡市为农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各镇(街道、区)要依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招标采购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充分利用镇(街道、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信息发布、公开招租。
市、镇(街道、区)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是全市集中进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有形市场,主要职能包括:
(一)审查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统一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
(三)对村级组织的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程序性监督;
(四)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五)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六)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
第五条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权和所有权以及资源的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个人股股权;
(四)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六条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合同、契约约定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
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公开协商;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为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产权交易有2家及以上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一般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竞投,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可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个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以不低于底价成交。特殊情况需采取定向、协议方式交易的,须经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产权交易分中心审核批准。
第八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原则上全部进入市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若单项底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原则上纳入桐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交易;单项底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全部纳入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统一交易。
第九条市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建立集体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库,并与桐乡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系统衔接;各村建立健全本村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第三章交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