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及实施后的评估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由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施行过程中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以下称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后评估可由决策机关视决策实施需要或决策试行期限届满前组织开展。
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重大决策漏洞导致决策全部或部分目标不能实现,向决策机关提出后评估建议的,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后评估。
第六条决策机关组织后评估,可指定承办部门、执行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开展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机构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