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重大政策措施;
(三)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财政预算、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细化、规范决策工作具体流程。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开展决策工作,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第七条除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等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市长或副市长可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起草部门;部门负责人可直接启动本部门的重大决策,或提出市政府实施的决策建议,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二)决策起草部门应在接到指令一个月内启动重大决策程序,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包含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目标、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三)如决策事项中有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四)如决策事项中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五)如决策事项中有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六)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如有需要组织公众参与的,应在决策影响范围内通过便于社会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公众关注的相关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除发布公告外,还可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征集基层、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还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可由决策机关自行启动,或市长、副市长直接责令启动。部门重大决策需启动听证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听证会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起草部门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组成;
(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接受公众报名;
(四)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合理确定;
(五)决策征求意见稿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送达听证代表;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七)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写入决策方案的说明材料中;
(八)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旁听不得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如有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
参与专家论证的人员可以是决策机关建立的有关专家库中的人员,也可以是根据需要邀请的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
专家论证采用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咨询意见的形式。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