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本局各科室:
根据嘉兴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嘉档[2009]12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桐乡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于自2015年11月1日起贯彻执行。
桐乡市档案局
2015年10月27日
桐乡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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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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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1.警告 2.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无主观故意(因过失),损毁、丢失属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1件,已采取措施补救或当事人已受教育的,后果轻微的[注1]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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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1件;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2-20件,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1-15件,永久档案1-10件(损毁可修补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
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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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21-100件,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16-80件,永久档案11-50件(损毁可修补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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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100件以上,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80件以上,永久档案50件以上(损毁可修补的,应责令赔偿损失,已赔偿的可酌情减低处罚) |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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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
1.警告 2.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任何期限档案1至2件,后果轻微的(后果以档案距离开放时限长短、档案是否唯一或社会效果考量)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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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任何期限档案1至2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永久档案3-10件(其它期限档案2-2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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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永久档案11-50件(其它期限档案21-100件,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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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永久档案50件以上(其它期限档案100件以上,其中涉案件数相同定期10年(或短期)档案处罚应轻于定期30年(或长期)档案) |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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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1.警告 2.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桐乡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jiaxingshi/tongxiangsh/2021/0602/18256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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