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根据《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桐委发〔2015〕24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订了《关于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经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关于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服务业发展局
2015年10月8日
附件
关于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中共桐乡市委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桐委发〔2015〕24号)文件精神和省、嘉兴市关于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政策要求,为了加快全市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大生产性服务业、楼宇经济、总部经济、文化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政策扶持力度,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服务业集聚发展和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对成功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按省级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助,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的项目优先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二)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引进。对新建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商贸批发项目,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政府投资除外),竣工验收通过后,按其不分割(自持)产权部分的建安工程造价的1%给予一次性限额100万元补助;上述项目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省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的,奖励比例与限额分别再提高1个百分点和100万元。本奖励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
(三)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当年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同比增长达到全市服务业税收平均增幅且税负率达到行业平均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15万、20万、30万奖励。
(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助推产业提升发展。具体按《关于发展电子商务和促进创业政策实施意见》予以奖励。
(五)鼓励金融服务业发展。对股权投资行业、多层次资本市场及金融信贷等,按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六)支持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对新实施分离服务业的企业,在不新增企业用地的情况下,在考核年度亩产税收指标时,体现在分离的服务业企业的税收,可计入分离服务业企业的亩产税收总量。
三、加快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
(七)推动旅游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鼓励文化产业引进,加大重点旅游项目、文化产业项目投资补助,具体按《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鼓励总部(楼宇)经济发展
(八)鼓励商务楼宇设施改造。对已建重点商务楼宇外立面、停车、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改造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本奖励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
(九)鼓励入驻商务楼宇。对注册并入驻重点商务楼宇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文化产业企业,其租赁办公用房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5万元以上的,按租金发票金额给予4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对注册并入驻重点商务楼宇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文化产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首次达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分档奖励。
(十)鼓励入驻总部大楼。对注册并入驻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区开发的总部经济项目(大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文化产业企业,其租赁办公用房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租金发票金额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2万元。
对注册并入驻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区开发的总部经济项目(大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文化产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及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分档奖励。
(十一)鼓励做大做强商务楼宇。注册并入驻重点商务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且注册地为该楼宇)当年楼宇实际缴纳税收总额(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及5000万以上,分别给予物业经营管理公司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