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
桐乡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优化国土空间结构,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更好地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嘉兴市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与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挂钩的城镇建设用地,具体认定办法按《桐乡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桐农整领〔2012〕1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是指各镇(街道)依据年度计划申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时,在充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为更加高效利用节余指标,更好的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提供资金保障,通过交易实现异地有偿调剂节余指标的行为。
第四条 节余指标交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交易所得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第二章节余指标产生程序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不同需求,出台吸引农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政策。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桐乡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桐农整领〔2012〕1号)文件要求,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立项条件的出具同意项目立项联系单。
第三章 节余指标交易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的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节余指标首先应在市交易平台交易,如三个月内在市级平台未能实现交易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转至嘉兴市级平台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