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开发主体单位,建设、测绘、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切实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放线规定
(一)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要求做好放线、验线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放线、验线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三)测绘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严格按照测绘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放线。测绘单位放线后形成放线成果《规划放线测量报告书》,并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规划放线测量报告书》报送至市城乡规划局综合监督科,其中工程在市经济开发区的报送至市经济开发区城乡规划分局(下同)。
(四)建设工程放线结果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我局行政许可科申请调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规范正负零检测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至±0.00时,应及时通知镇(街道)城建管理部门,并组织测绘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到场进行±0.00检测。
(二)测绘单位在检测时,根据测绘技术规范对工程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间距及退让距离等进行现场实测,出具《建设工程±0.00 检测报告书》,并在3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城乡规划局综合监督科。
(三)测绘单位、建设单位根据检测结果填写好《规划验线合格单》中的放线记录,经镇(街道)城建管理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及时将《规划验线合格单》报送至市城乡规划局综合监督科,《规划验线合格单》将作为工程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验线管理
(一)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建设工程±0.00 检测报告书》比对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间距及退让距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规划验线合格单》;不符合,并经认定无法满足规划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局法制科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置。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未取得《规划验线合格单》的工程,不予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基础分部验收。
四、强化工作要求
(一)对擅自放线、逾期提供测绘成果或提供与实际不符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我局将根据《桐乡市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内容,情节严重的将移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二)对未取得《规划放线测量报告书》擅自进行基础开挖的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局法制科按相关规定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