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函〔2015〕129号)有关精神,以及《桐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暂行)》和《桐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对2016年度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小组的成立。
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成立评估小组(成员包括参保人员、两会代表、医院代表、行业协会、人社、财政、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等),负责开展对申请单位的多方评估。符合定点条件的,纳入培训考核范围。
二、评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