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同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清算等各种原因导致关闭(以下简称关闭清算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无法保留,用人单位无法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妥善处理关闭清算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关闭清算单位在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按规定划拨给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