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更好履行政府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职责,推进我镇环境监管全覆盖,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桐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等规定,以镇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为环境保护责任主体,整合辖区范围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以及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结合社会治理“一张网”划分环境监管网格,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形成“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三清三到位”(“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的总体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现有行政区划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充分依靠和利用网格内行政和管理组织资源,落实行政区域政府环境执法工作主体责任。
(二)部门协作。经发、公安、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安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环境保护职责,对本部门环境管理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网格单位环境保护职责及任务,确保本部门涉及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要求在网格管理中得到落实。
(三)分级负责。镇、村(社区)根据产业特点,结合环境保护管理对象数量、规模,合理确定监管对象的网格层级,实行按级负责。
(四)全面覆盖。覆盖范围涵盖全镇范围内所有区域,确保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五)权责相当。根据网格内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环境监管力量配备等实际情况,明确网格单位人员相应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做到权责一致、失职担责、尽职无责。
三、网格划分及职责
全镇区域范围划分为三级环境保护监管网格,三、四级网格纳入社会治理“一张网”。
(一)二级网格
1.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以全镇行政区域为主体,建立二级网格(一级网格为全市行政区域),责任主体为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网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为责任领导;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环保所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网格单位职责
(1)全面排查网格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者、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负责辖区内污染源、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资源开发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信访投诉、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等环境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
(2)及时上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3)组织、指导和监督下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
(4)做好相关检查台账记录;
(5)上级网格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三级网格
1.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以行政村、社区、园区办为三级网格单位,建立13个三级网格单位,责任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园区办。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园区办主要负责人,对本级网格内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2.网格单位职责
(1)负责对网格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者、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进行排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网格单位;
(2)承担上级网格单位交办的日常环境保护工作;
(3)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