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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桐乡市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货币

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降低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运营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货币资本金,是指在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建设总投资中,由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土地的不分割产权商贸综合体和专业市场项目(农贸市场、居住区配套商业建筑除外)的货币资本金(以下简称货币资本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货币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发改、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银监办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货币资本金存储和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货币资本金占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5%,具体资金量按项目商业、市场计容建筑总面积计算(包括层高2.2米以上的地下室、车库等配套用房),涉及的多层建筑(7层以下)和中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分别按35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所监管的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保函、信用证等冲抵。

  货币资本金执行标准由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六条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货币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货币资本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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