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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淘汰改造高污染锅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淘汰改造高污染锅炉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桐乡市淘汰改造高污染锅炉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根本上扭转高污染锅炉对环境污染的现状,切实保障G20杭州峰会及互联网大会期间的环境质量,根据《桐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桐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全市高污染锅炉“减量、达标、提质”的工作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采取“淘汰关停拆除一批、集中供热入网一批、清洁能源替代一批”的淘汰改造路径,以铁的决心、铁的纪律、铁的手腕,在全市范围强势推进高污染锅炉集中淘汰改造,确保2016年底基本完成,2017年全面完成。

  二、淘汰改造对象

    1.全市10吨及10吨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全市所有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高污染锅炉。

  三、淘汰改造原则

    1.对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高污染锅炉一律予以取缔。

    2.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具备接网条件的高污染锅炉一律接网;因管网工程建设等原因暂不具备接网条件的高污染锅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待接网条件具备后立即接网,涉及企业按规定签订接网承诺书。

    3.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高污染锅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四、推进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作为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深入排摸辖区内在用锅炉存量,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漏报、错报等情况,要加强统筹协调,安排专人负责,督促企业(单位)淘汰改造高污染锅炉并保存好淘汰改造前、中、后的现场照片,做到“一企一炉一策一台帐”,改造完成后及时修改完善高污染燃料“五炉”信息系统。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具备接网条件、企业备用、质监部门数据库内已报停、企业绩效评价为D类和已录入高污染燃料“五炉”信息系统但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高污染锅炉须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淘汰改造。

  (二)推进禁燃区建设。深化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在2016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未拆除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从严执法。

  (三)加快热网建设。支持热电企业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范围,通过泰爱斯等热电企业加大集中供热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温高压技改扩容等措施,提升地方热电企业供热能力、扩大热网管道覆盖半径,为高污染锅炉的淘汰工作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

   (四)强势推进淘汰改造。具体分三阶段实施:1.全面淘汰改造阶段(2016年5月~2016年底):按照“三个一批”的淘汰改造路径,全面开展锅炉整治工作。制定并公布全市锅炉淘汰改造总体方案,对列入淘汰改造名单的企业,下达锅炉淘汰改造告知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的建设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为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2.基本完成阶段(2016年底~2017年6月):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的建设,并根据建设进度,对暂时保留的企业的锅炉,逐步进行拆除,实现以集中供热为主、天然气替代为辅的格局,基本覆盖全市区域。3.巩固完善阶段(2017年6月~2017年底):在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对未完成淘汰改造的企业,采取执法倒逼的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五)加强后续监管。对完成高污染锅炉淘汰改造任务的企业,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后续管理,防止企业私自恢复高污染锅炉的使用。

    五、工作保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污染锅炉淘汰改造是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锅炉专项整治作为当前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紧迫任务来抓。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市淘汰改造高污染锅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市高污染锅炉专项整治工作例会制度,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及各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解决整治期间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从而形成“市镇(街道)联动、属地负责、部门配合、强势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完善政策,提升动力。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桐乡实际,对符合补助条件并在规定期间内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锅炉淘汰改造的企业(单位),给予资金补助:2016年底前完成淘汰改造的,每蒸吨补助2万元;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完成淘汰改造的,每蒸吨补助1万元。

    (四)综合施策,强化倒逼。对未按规定完成淘汰改造任务的企业,要整合经济、法律和行政各类手段,切实强化管控措施和倒逼力度。对推进锅炉淘汰改造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大考核督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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