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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规范管理及布点规划工作实施意见(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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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振东新区: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6〕29号)已于今年8月中旬下发,对全市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环节提出了更高的限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要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嘉兴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强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规范管理及布点规划工作实施意见,请严格执行。

一、规划目标

在《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禁燃禁放区域范围内,共有烟花爆竹经营点58家,其中梧桐26家、开发区1家、崇福8家、乌镇3家、振东10家、濮院10家。桐乡市行政区域内除老店搬迁外暂不新增烟花爆竹销售商店,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逐步淘汰禁燃禁放区域范围内所有经营点。

全市布点规划应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在非禁燃禁放区域内布点时,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为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及准入退出机制。

    二、布点设置条件

1.搬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必须设置在各镇、村、集镇的主要道路沿路两侧,不允许背街,不允许以仓库形式设置在偏远的农村地区,不允许设置在禁燃禁放区域范围内。同时要符合所在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设置的区域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

2.烟花爆竹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要保持在以上,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以上的安全距离。

3.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按照“两关闭、三严禁”要求,避免出现“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设置形式。

4.实行专店或包厢式专间销售,烟花爆竹专营区域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烟花爆竹产品堆放要有隔潮措施并堆垛有序,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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