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3]45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5〕17号)精神,对养老机构财政扶持项目进行规范。
一、使用原则和分类
(一)基本原则
1.促进发展原则。补助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养老机构特别是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快发展。
2.项目管理原则。补助资金按具体实施项目给予补助。
3.公开公平原则。补助资金的申请与评审实行自愿申请、公开评议,主管部门批准。
(二)分类
补助资金包括养老机构建设经费、运营经费和安全保障经费。
二、建设资金补助
(一)公办养老机构
1.市级国办养老机构。对新建、改(扩)建项目,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后,市财政列预算。对养老机构进行专项改造,报财政部门同意,市财政列专项预算。
2.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建设规模,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后,对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中心,其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按工程总投入(不包括土地征用费)的50 %给予资金补助(不含上级补助资金);对养老服务中心进行专项改造并达到标准要求的,根据实际项目总价的50%进行补助(不含上级补助资金)。
3.申报材料:
(1)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桐乡市养老机构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3)新建、改(扩)建项目需发改部门立项批文;
(4)其他材料。
(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1.床位建设补助。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对用房自建(含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以本市老年人为主的,按核定床位平均分3年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补助。属于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每张床位一次性增加补助2000元。以上补助政策中,已享受市政府优惠的项目除外。
2.床位租赁补助。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对租用合法产权用房,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入住对象以本市老年人为主,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床位租赁补助基础上,每张床位一次性增加补助1000元。
3.申报材料
(1)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桐乡市养老机构建设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3)其他有关资料:
A、自建项目:
物业(主)产权(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养老机构许可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等。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指标,以每年的星级评定材料为依据。
B、租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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