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缴纳。
二、对按租金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