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城乡规划区内已出让工业地块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城乡规划区内已出让工业地块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控与现实需求的有机结合,助推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嘉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乡规划区内已出让工业地块实施建设的行为。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一)已出让工业地块用地性质符合城乡规划的;
(二)已出让工业地块用地性质不符合城乡规划,但能够按照原有土地合同约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建设的;
(三)已出让工业地块用地性质不符合城乡规划,且需突破原有土地合同约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建设的。
第三条城乡规划区内已出让工业地块用地性质符合城乡规划的,应按原有土地合同约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建设。确需调整的,应按现行规定申请调整,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四条城乡规划区内已出让工业地块用地性质不符合城乡规划,但能够按照原有土地合同约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向所属镇、街道、开发主体单位提出申请,由相关镇、街道、开发主体单位对该地块所在区域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