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嘉政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残联组织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残联组织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残联会同民政局组织实施。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补贴的申领、发放及管理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振东新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办申请。
(二)逐级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振东新区管委会)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报送市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市民政局审定,民政局将审定结果书面反馈市残联,残联将审定结果报市财政局,并由财政局拨付资金。
(三)规范发放。发放时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根据社会组织发展和服务能力情况,积极探索残疾人护理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四)动态管理。以残联为主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三、政策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