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司法局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司法行政部门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公证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八)(九)》、《法律援助条例》、《人民调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情节复杂的案件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提交集体审理讨论决定。
下列案件为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
(一)案件承办机构、法制机构、案件审批领导之间对案件处理有较大分歧的案件;
(二)拟处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案件;
(三)拟提请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案件;
(四)拟对社区服刑人员提请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
(五)拟对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收监执行的案件;
(六)拟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的案件;
(七)拟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减刑的案件;
(八)影响较大的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九)其他重大、复杂、疑难需要集体审理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经承办机构合议后,送法制机构审议,对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案件承办机构或法制机构提出,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审查决定是否提交集体讨论。
第四条需要提交审理讨论的重大案件,承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案件审理申请表,交案审办(法制机构)。
第五条案审办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召集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