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就《桐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利用管理办法(修订)》制定的相关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利用管理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制定依据
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桐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已于2014年8月1日正式施行。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修改的相关条款与我市原有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利用管理办法相对应条款区别较大,故要求对我市原有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利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作出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将市政府令第103号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按性质可分为“依法配建”和“投资修建”两类。
(一)依法配建: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依法修建人防工程:
1.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二)投资修建:在上述依法配建的范围和标准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民间投资主体自主投资开发地下空间修建的人防工程。
投资修建人防工程按建设主体可分为市人防部门自建、合建,以及其他主体(除市人防部门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民间投资主体)独资修建。
市人防部门自建、合建的人防工程,其建设程序和使用管理按市政府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修改为: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按性质可分为“依法配建”和“投资修建”两类。
(一)依法配建:在本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居民住宅的,梧桐街道、凤鸣街道、龙翔街道、振东新区及经济开发区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八,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七;
2. 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梧桐街道、凤鸣街道、龙翔街道、振东新区及经济开发区修建比例为百分之五,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