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司法所,各镇(街道、新区)妇联: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司〔2013〕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全市各镇(街道、新区)组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组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
各司法所、镇(街道、新区)妇联应当依托镇(街道、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并纳入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调解机制。工作室设在当地社会服务管理中心或妇联办公区域,工作室主任由妇联主席或副主席兼任,人员由镇(街道、新区)人民调解员、婚姻家庭咨询师等3-7名(单数)组成。请于10月30日前将组建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调解范围
一是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包括赡养、扶养、抚养、继承、财产权益等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二是宣传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反对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为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提出改善婚姻家庭关系的合理化建议。
三、调解程序
1.受理调解。一般两种途径。
(1)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2)工作室调解员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