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桐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桐乡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浙村建发〔2015〕511号关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和嘉政办发明电(2016)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市域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采用自建农村生活污水的终端设施及户至设施的相应管网(不包括进入污水厂的收集管网及户内的管网)。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对象为2014年以后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勤清理、建台账、报数据”,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条 各镇(街道)应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并及时更新。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设施详细建档入库,建档内容应包括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图(管网走向、检查井点位、标高参数、管材、口径等)、终端处理模式(工艺)、农户实际接入数量、化粪池改造数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等。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市为统筹主体、镇(街道)为管理主体、行政村为实施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机构为技术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市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发改局、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建设局(人防办)、农经局(农办)、审计局、创建办、水务集团、“五水共治”办组成,定期和不定期会商、督查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人防办),由建设局(人防办)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建设局(人防办)分管局长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为:
(一)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确定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管理模式,规范设施档案管理,组织落实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研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四)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五)负责落实和拨付由市财政补助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 建设局的工作职责为:
(一)牵头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检查考核细则、技术规程等文件,规范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对设施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三)不定期组织会商和督查检查。
第八条 财政局(地税局)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农污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使用,审查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二)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环保局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质监测和管理工作,对污水就地处理设施(污水就地生态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抽查;
(二)负责对污水就地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污水就地生态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指导;
(三)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农经局(农办)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设施资料的收集、更新、统计、移交工作;
(二)核定各镇(街道)每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增受益农户数;
(三)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水务集团的工作职责:
(一)配合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检查考核细则、技术规程等文件,规范运维管理工作;
(二)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运行维护具体管理工作,确定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定期评估;
(二)负责落实设施建设期的质量保修工作;
(三)统计汇总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工程量(受益主体农户数等);
(四)按照要求确定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对设施设备运维委托第三方管理;
(五)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制度;
(六)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行政村的工作职责为:
(一)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二)组织专职人员对所在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
(三)落实村级管理员,负责做好第三方运维机构的日常监督、联系工作;
(四)做好新建住户污水接入管网系统的监督落实工作;
(五)发现设施渗漏、堵塞、破损、故障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通知镇(街道)职能部门,督促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对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维修和设施更换等;
(六)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原则,由镇(街道)负责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设施的维修更换,包括管道维修、管道疏通、终端处理设施的维修、工程量较大的设施更新更换等,费用按实际结算。行政村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日常维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巡查、记录、清理设施内的杂物,养护水生植物,上报设施设备故障、损毁等问题。
第十五条 专业公司(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桐乡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备必要的区域运行维护管理队伍以及必要的运行维护所需的车辆、机械设备工具、抢险抢修装备和器材等;
(四)具备常规水质检测能力及相应设备(可自备或外包);
(五)具备完善的年度运行维护计划、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工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方案等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与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签订运行维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合同进行运行维护,定期向各镇(街道)上报有关运行维护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