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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嘉政发〔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不断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机制,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于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予以临时救助。(责任单位:民政局、残联,配合单位:财政局)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落实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的规定,落实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的规定,落实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有关医疗保障工作;在居民健康档案中增加残疾人的类别、级别、致残原因、康复情况等内容。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签约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残联,配合单位:民政局)

  (三)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和市本级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责任单位:民政局、残联,配合单位:财政局)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责任单位:民政局、残联,配合单位:财政局)

  3.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按规定免费实施相关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制定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货币补贴制度,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含处理器升级)、假肢、助听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的给予适当补贴。继续实施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康复前移补贴政策。(责任单位:残联,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各项扶持政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缴费标准对个人缴费部分(8%)给予补贴(不与现行社保补贴政策重复享受),并逐步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标准。推动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全面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推进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残联,配合单位:财政局)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下肢残疾人在供应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在便于出行的楼层。对农村残疾人危房建立“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动态消除机制,确保每个残疾人享有安全的住房,对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继续实施残疾人宜居工程,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住房居住条件。(责任单位:建设局、残联,配合单位:财政局)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企业应依法与招录的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责任单位:组织部、编委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残联,配合单位:国资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参照福利企业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以上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性照料)机构的,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国税局、民政局、残联,配合单位:财政局)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市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参照同级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可按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予以补助,通过编外聘用、纳入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报酬。(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残联,配合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按照规范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全市每个贫困残疾人户建档立卡,分类施策,确保残疾人扶贫对象逐步增收脱贫。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积极创建残疾人扶贫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按其安置残疾人数或辐射残疾人家庭户数予以奖励,同时可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基层党组织、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选择贫困残疾人户,结对帮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残疾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落到实处。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责任单位:农经局<农办>,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残联,配合单位: 财政局、统计局、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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